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设置牌匾、电子滚动显示屏、标识等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