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市和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生活垃圾、餐饮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餐饮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餐饮垃圾、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