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承担。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其项目和设计方案的审查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加。经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不得随意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必须有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或者交纳返工、补建工程费用,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返工、补建。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