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区、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公安、民政、规划、环保、建设、行政执法、房产、交通、水利、服务业、卫生、工商、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