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规划、环保、建设、行政执法、房产、交通、水利、服务业、卫生、工商、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