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第三章 教育投入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管和检查,完善举报、审计制度,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