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学校的场地、房屋因特殊需要挪作他用,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足额补偿。

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