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督导制度,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保证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观。

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