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协调第八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