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牺牲的,由所在单位按因公牺牲对待;本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因战死亡的民兵民工抚恤规定办理;符合烈士条件的,可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