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公民应当自觉遵纪守法,积极检举、揭发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有义务向司法机关如实作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