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做好本管辖区的治安防范工作,调解民间纠纷;

(三)协助司法机关查处辖区内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案件;

(四)协助司法机关对依法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决定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督、考查和教育;

(五)教育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