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驻川部队和省内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军警民治安联防和军警民共建文明单位活动。人民武装部门应当组织民兵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