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