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机关的职责第十一条已废止检察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行使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和经济犯罪活动;(二)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有关单位建章建制和加强治安防范工作;(三)督促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决定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改造教育工作;(四)加强对监所的监督;(五)及时受理控告、申诉和处理来信来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