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废止信息工程应当符合信息化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信息工程,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其他部门审查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