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法律、法规授权的外,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在通航河流挖砂取土、采金的,责令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港口业务经营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和港口业务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没收船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