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所属乡镇船舶、乡镇船舶修造和渡口的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有关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对乡镇船舶及渡口安全实施监督和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