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发展水路交通事业,应当充分利用和合理开发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

鼓励境内外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水路交通事业。

投资兴办水路交通事业,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