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和港口业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持经审验的有效证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二)不得垄断客货源、强行代办服务以及超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三)按规定纳税并代收代缴由货主缴纳的有关港口费用;(四)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运输票据;(五)船舶排污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