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和港口业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经审验的有效证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不得垄断客货源、强行代办服务以及超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三)按规定纳税并代收代缴由货主缴纳的有关港口费用;

(四)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运输票据;

(五)船舶排污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