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