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