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已规定处罚的,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