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监察条例/第四章 劳动监察的程序第二十条已废止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处理决定生效后,作出处理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发现处理决定不当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当的,有权依法予以纠正或责成下级劳动行政部门自行纠正。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