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及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等机构,依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3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