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对广告主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