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创造条件,从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投入。基层群防群治经费,除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外,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筹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