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创造条件,从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投入。

基层群防群治经费,除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外,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筹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