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第四条已废止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旗、县、区公安局(分局);游行、示威路线跨旗、县、区的,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