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二)不得阻拦车辆、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

(三)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不得侵占、损毁绿地、园林、公共设施;

(五)不得沿途涂写、刻画、张贴宣传品;

(六)不得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民族、宗教政策,不得有辱民族风俗习惯和煽动民族歧视;

(七)不得侮辱、诽谤他人或者造谣生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八)不得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煽动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