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六章 罚则第五十三条已废止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者起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