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制止违法行为,由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城市供水水源限制地带内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垃圾、废渣、粪便,建造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城市供水水源限制地带内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

(三)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有毒有害材料的;

(四)储水设施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的。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