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安装的水表,应当经市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水表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使用的水表,应当按规定的周期检定。

未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不准擅自改动进户总水表。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