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工程建设第十七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的投资。需要增加城市供水量的用户,应当按规定交纳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费用,统一用于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