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供水设施,应当事先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安装的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供水发展规划要求。

埋设在规划街路下的管径一百毫米以上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