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域内,应当设置戒严 地带和限制地带。戒严地带和限制地带包括下列区域:

(一)地表水源,戒严地带为取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地;限制地带为取水点上游一千米、下游一百米的水域、沿岸和对岸取水保护设施;

(二)地下水源,戒严地带为取水构筑物周围半径三十米以内;限制地带为取水构筑物周围半径五十米以内;

(三)水厂生产区内为戒严地带,水厂生产区外围十米范围内为限制地带。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