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返还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留作为育林基金的比例,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安置补助费,全额返给被占用、征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所有者。育林基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