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返还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留作为育林基金的比例,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安置补助费,全额返给被占用、征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所有者。

育林基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