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其标准按照省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