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机构应当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二)听证陈述人提出的基本观点和争论的主要问题;(三)旁听人员和社会其他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四)听证机构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