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损坏市政公共设施的,由城镇建设监察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