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处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向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办理种子经营登记证明销售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办理营业执照销售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