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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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发布种子广告,必须经自治州、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主要性状描述必须与审定公告一致,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布种子广告。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9月24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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