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

种子经营档案由自治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格式和内容。

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经营档案和销售凭证保存二年,多年生农作物种子经营档案、销售凭证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