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星级宾馆(饭店)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二)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

(三)用欺骗或者强迫手段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擅自降低服务质量标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