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导游人员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规范化的服务,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额外收费;

(二)收受回扣;

(三)超出合同约定强行安排有偿服务活动;

(四)擅自变更住宿、用餐、购物计划;

(五)其他损害旅游者利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