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书面请假。全程请假的,应当向所在代表团提出,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会议期间请假时间超过一天的,应当经大会秘书长批准;会议期间请假时间不超过一天的,应当经所在代表团团长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书面请假,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批准。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后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