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被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被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是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由实际执行机关向代表的同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告,是间接选举的代表,由实际执行机关向代表的原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再由原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上一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
被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任期内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告知代表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代表本人及其所在的代表小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