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对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也可以组织代表对有关机关和组织的办理工作进行视察。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