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有权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

被提名的候选人不接受提名,应当向主席团提出书面报告。主席团应当征求提名人的意见,坚持提名的代表人数符合法定人数,应当将其列入候选人名单。

代表可以撤回自己对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坚持提名的代表人数符合法定人数,该项提名有效。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