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子女数,含送养、遗弃的子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例所称农村居民生育调节的适用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本条例所指的残疾儿的确认,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不孕(育)症和丧失生育能力的确认,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保健机构的医学证明。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4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