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4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