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不得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4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